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来院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洁行医,保证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药代表范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试剂、耗材等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医药代表接待相关内容
医院实行医药代表院内登记备案管理,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与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规范的业务接待。
(一)接待主要内容
收集相关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专科药信息介绍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解决临床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安排学术讲座等。
(二)接待管理部门
采购管理科室:药剂科负责药品、试剂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及接待相关工作;医学装备部负责医疗设备、耗材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及接待相关工作。
(三)参加接待人员
采购管理科室工作人员,原则上每次接待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时参加,如需其他科室(包含临床科室)人员参加由药剂科和医学装备部通知方能参加,必要时请医院纪检部门参加。
(四)接待时间和地点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14:00-17:3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五)接待地点
药剂科和医学装备部办公室或医院会议室。
(六)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集中的新设备、耗材和药品等的产品展示推介会(论证会),以及组织人员外出参加厂商展销等活动,以便于更好掌握医药材料新进展。
三、医药代表接待工作要求
(一)医药代表参与接待需递交的相关资料:医药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医药代表身份证明;相关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二)参与接待人员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接待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均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的相关情况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记录等工作。
(三)在指定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以外,确因工作需要,医药代表需到科室解决处理问题的,采购管理科室提前向医院纪检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采购管理科室陪同下进行接待,相关接待科室做好接待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括接待对象、接待人员、访谈内容。
(四)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医院纪检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关科室管理者及个人予以警告、扣罚绩效工资及停止处方权等处理,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需于两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管理科室和医院纪检部门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六)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介产品的,一经发现,第一次违规给予约谈来访人员所在公司负责人,提出警告;如出现第二次违规行为,则停止采购该公司所代理的产品。如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立即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产品并依法依规处理。
(七)我院各配送商指定的授权委托人作为业务代表到我院进行送货、送票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相关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视为违规,发现一次约谈配送公司,再次违规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产品。
四、监督管理
采购管理科室负责人为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第一责任人,监督管理由医院纪检部门负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反映违纪案件线索,医院信访举报电话:028-6933077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原《设备耗材销售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同日废止。